发布者:侯德隆律师 时间:2023-12-28 17:54:25 2516人看过 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律师观点分析
XXX与河北省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
一、案情简介
2019年2月26日,原告XXX与被告SXY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《投资合伙框架协议书》,约定原告与被告为投资合伙关系。合同签订后,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,被告因日常经营资金周转困难,多次由原告为被告垫付房租款项等共计55980元整。原告经向被告合理催告返还借款后,被告至今未能如期足额按照约定返还借款。原、被告所形成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,为维护原告的利益,特诉至法院。
二、争议焦点
本团队侯德隆律师在接到XXX委托后的第一时间,整理XXX提供的证据,了解本案更多的细节性问题,最终确定本案争议焦点。
三、判决结果
经过律师团队的努力,最终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当事人XXX的判决,判决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5980元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四、律师评价
在最新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中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虽然是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借贷合同,但是借款又是用来企业生产经营的,出借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支持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。
作为企业的法人,对外签字时代表着企业,借款却在实际支付时打入了法人个人账户而不是企业账户,这种情况下,一般认定为以企业名义借款,属于债务的混同情况,法人和企业一起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综上,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向他人借款,而且借款的确用在了企业的生产经营上,那么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;但是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借款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自己使用的,与企业行为无关,那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自己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。